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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中国式“上市公司突然死亡制度”

时间:2021-05-28 09:39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点击:

  据统计,去年8月至今,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已经退市的数量为23家,其中单从纳斯达克退市的就达15家。

  相较于美国一年内23家中概股公司退市,中国A股市场的ST股上市公司更像是一个个僵而不死的“不死鸟”。一旦成功过会上市就等于拿到了“免死金牌”,即使其间被发现在IPO过程中存在造假、粉饰行为,或因各种法定原因被ST警示,这些公司也一样可以在付出较小的处罚成本后,继续横行市场。

  但A股市场“重IPO前审核、轻IPO后监督”所造成的“不死鸟”ST公司泛滥情况,在股市新政、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台退市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正在发生变化。譬如,在退市新政露出执行曙光的 7月30日正常交易的110只ST股中,就有106只以跌停价收盘。

  ST股遭受退市危机还不是目前资本新政挽救股市信心和提振市场的核心部分。更让投资者感到鼓舞和期待的是,监管层能够镜鉴香港洪良国际案的做法,根据内地实际情况,开启“上市公司突然死亡制度”的闸门,即在发现上市公司欺诈上市或严重违反上市承诺、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迅速依法责令其退市,并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的制度。

  上市公司“突然死亡制度”不等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相较于“退市制度”,“突然死亡制度”尽管也采用退市的手段——直接退市,但其更倾向于是一种“行为罚”,因而更接近于具有法律震慑力的直接退市处罚制度,即只要触犯了规定的行为,譬如伪造财务数据和法律数据欺诈上市、故意进行重大隐瞒骗取上市资格、进行了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重特大违法行为等,就必须承担“突然死亡”的直接退市后果及实际控制人被重罚的后果。

  受限于国内A股市场与欧美乃至香港市场不同的监管司法制度逻辑,内地A股市场不可能像欧美那样在严苛的“司法语境”下,譬如像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那样启动上市公司“突然死亡”程序。但内地A股监管部门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法律给予了行政部门西方监管机构难以企及的授权,包括一些准司法权。

  如果A股市场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授权,就A股市场最大的体制积弊——欺诈造假、收益高而成本低,展开果决的法律行动,比如制定规范单体上市公司突然死亡的规章《严重违法、背信上市公司直接退市管理办法》,对满足欺诈上市、重大隐瞒、严重违规等规定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责令其直接退市,通过这种上市公司“突然死亡法”让那些上市公司造假者、欺诈者、严重违规者血本无归,不敢以身试法,从而还A股市场以诚信和守法的风气,那么A股市场所倡导的价值投资才真正有意义,A股市场未来的振兴和繁荣才更有希望和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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