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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借壳标准来了 这三类公司要当心

时间:2020-10-15 09:51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点击:

  6月17日,证监会一天内发布多条重磅信息,既涉及一级市场IPO审核监管,也涉及上市公司重组事宜,还包括操纵二级市场、内幕交易等案件的行政处罚。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新主席的政策已经明晰:要扫除股市顽疾,建立一个真正公开透明的资本市场。

  那么,监管的利剑将劈向哪五大顽疾?我们将通过这样一组报道,为你揭开和剖析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沉疴。同时,通过对市场的梳理,为你提示如何避开和防范投资中的“地雷”。

  由于IPO排队时间较长,去年一批“红筹”企业谋求从境外退市后回归A股市场,“壳”资源稀缺,炒作升温,再度引起市场热议。

  针对A股“炒壳”热潮,证监会重拳出击,给“炒壳”降温。6月17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的说法,规则完善后,炒卖“伪壳”、垃圾壳”的牟利空间将大幅压缩,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正常的并购重组提高质量、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证监会重拳抑制投机“炒壳”

  对于此次修改《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邓舸表示,本次修订旨在给“炒壳”降温,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为此,《重组办法》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了一系列配套安排。

  具体来看,本次修改涉及5个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参照国际上成熟市场的经验,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首次累计原则的期限。

  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从原先遵照持股比例认定,完善为从股本比例、表决权、管理层控制等三个维度来认定——即收购公司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被视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则由原先的购买资产总额指标扩充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新增发新股等五个指标,只要其中任何一个达到100%,就认定符合交易规模要件;除量化指标外,还增设了主营业务根本变化的特殊指标。同时,将首次累计原则的累计期限定由此前的无限累积改为60个月。

  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与新进入控股股东的股份都要求锁定36个月,其他新进入股东的锁定期从目前的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

  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的责任,按“勤勉尽责”的法定要求加大问责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重组办法》修订后对主板、中小板的借壳上市行为均适用,创业板禁止借壳上市的原有规定仍然不变。

  新修订的并购重组办法被投行人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借壳标准”,多位投行人士均表示,新规之下,在实施借壳而有规避之嫌的上市公司将受到重大影响。

  规避借壳方式花样繁多

  依据现行《管理办法》十三条规定:构成借壳上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第二,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上述交易行为必须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换言之,若满足上述条件构成借壳上市,则审核标准与IPO等同,这也使得某些不符合IPO审核标准的企业无法完成借壳上市。

  因此,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方面如果想要规避借壳标准,必须在上述两点上“打擦边球”。事实上,随着近年来“壳”资源稀缺,炒作逐步升温,A股市场上已经出现各类花样繁多的操作手法来规避借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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