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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成“罪驾”——兴安法院集中审理7起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09-11 09:16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点击:

  9月8日,兴安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7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对韦某、黄某、伍某某、陆某甲、陆某、陆某乙、李某某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韦某等7名被告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过120mg/100ml。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最高的高达198.62mg/100ml。

  韦某等7名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等7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庭审中,7名被告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所在,追悔莫及。其中一名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称,今后会在此次事件中汲取教训,酒后驾驶不仅触犯了国家法律,还危及个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保证今后酒后不再开车,更要劝别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相关规定,对酒后驾驶的标准幅度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20mg。其中:

  1、饮酒驾驶的幅度标准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在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之间,即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20mg≤饮酒驾驶酒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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